一、供应商资格要求 5.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且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国税地税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证件(必须通过当年年检);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企业,且营业时间5年及以上(含5年); 5.3 注册资金要求100万以上(含100万); 5.4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5.5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6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5.7 近两年内,无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未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处罚的记录。 5.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9 如供应商不是直接生产厂家,则必须具有生产厂家的委托代理书。 6、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必须携带上述资质要求:5.1、5.2、5.3、5.9明材料原件和授权委托书(验原件,留加盖公司公章的复印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