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有关供应商:
受采购人委托,天津市和平区政府采购和投资评审中心将以询价方式,对LED电子屏项目(项目编号:HPZC-WX10-021)实施政府采购。现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并提供采购人要求的货物。
一、货物需求
(一)采购货物需求:
序号 | 商品名称 | 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 (推荐) | 数量 | 单位 | 交货期 |
1 | LED电子屏 | Φ 3.75 单色,控制卡异步,1.4 ㎡ 铝合金包框。 | 1 | ㎡ | 尽快 |
2 | 本项目含安装调试及材料 |
(二)供应商咨询其他技术性能要求及相关事宜等请拨打电话:022-23196778进行联系咨询,联系人:玄毅、张亮。
(三)交货地点:和平区内。
(四)保质期:按采购要求由供应商提供合理的期限尽快供货。
(五)付款方式:货物到需方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无质量问题后支付全部合同货款。
(六)供应商投标报价前,应提供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法人授权书(原件)进行供应商资质审查,同时提供一套复印件加盖公章,留本中心备案(已在本中心注册、登记的供应商可免提供上述原件证明资料。但在投标报价文件中须提供上述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本项目不采购进口产品。属于《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的投标产品,须具备3C认证。
(八)供应商按本项目的要求须提供柜台服务评价系统技术方案、产品说明及货物报价;合理质保期;售后服务承诺;交货期;验货方式;联系方式等具体内容。
(九)供应商须整包进行投标。
二、报价要求
(一)投标报价以人民币填报,同一种货物仅允许提供一个报价。
(二)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货物及附件货款、运输费、运输保险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及其它应有的费用,并分别单列。供应商所投价格为货到现场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的最终优惠价格。
(三)请供应商于2010年6月12日16:00前在天津市和平区政府采购和投资评审中心(和平区保定道45号)提交询价文件。
三、成交供应商产生办法
本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第四款 “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收取费用
本项目免收各项招标费用。
五、采购代理机构:天津市和平区政府采购和投资评审中心
联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保定道45号
邮政编码:300040
联系电话:23197218
传真电话:23197218
联 系 人: 王先生 赵先生
采购代理机构:天津市和平区政府采购和投资评审中心
201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