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注册资本金100万元及以上人民币),是专业生产LED显示屏的生产制造商,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 2、投标人若非产品制造商,所投主要产品(详见设备清单备注栏)必须获得针对此项目产品制造商的授权原件;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参加本次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7、投标人在人员、设备、资金、安装、调试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8、在四川(成都、德阳、绵阳)设有正式的维修服务机构和固定 的专业维修人员。设有备品、备件仓库以保证日后的技术支持; 9、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由投标人承诺,若投标人承诺不属实,在中选公示期结束前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投标人资格或中标侯选人资格); 10、采购项目要求的特殊资格性条件(详见招标文件中各包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