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如非本地注册企业,需在本地设有分公司或子公司,且拥有常驻本地的中级职称以上信息化技术人员。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专业技术能力。 (4)、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5)、具有系统集成三级或以上资质。 (6)、具有固定的售后服务机构和固定的售后服务人员,并在质保期内不能撤消该机构。 五、供应商在购买招标文件时须携带: 1、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非本地企业提供常驻机构及人员证明材料;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业绩证明材料; 7、投标产品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应急视频指挥及视频会议软件、一体化高清网络 摄像机)。 注:1、4、5、6、7项收取加盖公章复印件(验原件),其中第2、3项收原件。 本项目在评标时进行资格审查。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附上所有的资格证明文件,要求提供的复印件的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在必要时提供原件备查。若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实,将导致其投标或中标资格被取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