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册资金人民币200万(含200万)以上;具有本次招标设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经销商家; (2)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4)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 必须具有四川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安装、维修壹级资质; (6) 具有丰富的监控系统集成从业经验且承担过类似项目; (7) 在川内须有售后服务机构或服务代理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并且专职技术支持人员不少于5人。 (8)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9)监控产品必须提供“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颁发的与投标产品相符合的完整的“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 (10) 主要设备和产品(如 摄像机、高速球、 视频服务器等)须提供制造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授权内容必须包括:供货、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承诺(必须为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