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0714-EMTC-4015
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受最高人民法院采购中心(招标人)的委托,对“远程视频庭审远端接入系统建设”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
一、公开招标
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受最高人民法院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招标人”)委托,就远程视频庭审远端接入系统建设项目的产品和有关实施服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二、特别说明
1、基于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实施地点分布在全国各地的特殊性,本项目统一投标,划分三个标段授标实施,根据评标委员会意见并经招标人确认,依次由前三名的中标候选人中标实施。
2、每个标段的中标价格为:单个节点(套)的报价×节点(套)数。
3、投标人此前与最高人民法院有过的任何合作,不包括在下述第三项第3条要求拥有的已成功实施的业绩之内,不得在投标文件中显示。
三、项目简介
1、项目名称:远程视频庭审远端接入系统建设
2、项目内容:设备采购,软件配合,集成与互通互联调试。
3、采购数量:210个节点(套),划分为三个标段、依次向推荐顺序前三名的中标
候选人授标实施。
第一个标段,80个节点(套);
第二个标段,70个节点(套);
第三个标段,60个节点(套)。
每个节点(套)的设备等需求清单(共16项)如下
1、■ 庭审管理与控制主机1套
2、■ 庭审笔录控制系统软件1套
3、■ 流媒体调度转发服务系统软件1套
4、■ 庭审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软件1套
5、□ 话筒(传声器)1台
6、□ 支架话筒(传声器)1个
7、□ 音频功率放大器1台
8、□ 音箱2个
9、□ 专用摄像机1个
10、□ 平板电视2台
11、□ VGA分配器1台
12、□ 电脑1台
13、□ 打印传真一体机1台
14、□ 管理服务器1台
15、综合机柜及线缆、辅材1套
16、安装、集成、互通互联调试、售后服务等
注:1、第1~4标有“■”的项目,要求是投标人自主研发生产、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并已经拥有已经在100个(含)以上法庭实际应用的成功业绩(不包括亦不得在投标文件中显示此前与最高人民法院的任何合作)。
2、第5~14标有“□”的项目,要求选择国内生产(含合资)
知名品牌。如果不是自主产品,需提供制造商的授权。
3、上述设备的规格要求、技术指标等,详见招标文件。
4、项目期限:
①、合同签订生效后一个月内开始实施。
②、开始实施起100天内全部完成。
5、项目地址:
第一个标段——最高法院,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
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
第二个标段——山东,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广东,广西,海南。
第三个标段——福建,浙江,江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6、其他说明:
①、上述三个标段,在投标人投标时将不作为独立的投标单位。仅作为中标时
的分配单位,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
②、投标人须对本项目单个节点(套)的全部设备、软件及相关服务费用进行
报价,不完整投标将被拒绝;
③、投标人必须自行独立投标,不允许联合投标,不允许转分包;
④、签署合同时,招标人保留在中标价格 ±15% 范围内进行调整的权利。
四、项目竣工后的维保期限
本项目竣工后,设备、软件及系统的维护保修期限为 叁 年。
五、合格投标人
1) 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在中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投标人注册资金人民币800万(含)元以上;
3) 投标人应为庭审管理与控制主机及3个相关软件的(投标邀请函中标注“■”项的)研发制造厂商,并提供著作权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 如果投标人提供的其他主要硬件产品(投标邀请函中标注“□”项的)不是投标人自主制造的,则须提供所投产品制造商商针对此次招标的授权;
5) 投标人投标的庭审管理与控制主机及3个相关软件,自2008年1月1日以来在全国法院系统内已累计销售数量不少于100个法庭,需提供相关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不包括亦不得在投标文件中显示此前与最高人民法院的任何合作),原件备查;
6)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申请参加本项目投标;
7) 投标人须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本文件中规定的条件;
8) 任何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否则被视为投标无效或投标文件被拒绝;
9) 投标人须从招标代理机构获得《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不能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10) 投标人必须自行独立投标,不允许联合投标;投标人必须独立承包全部招标内容,不允许转、分包。
11)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供检测使用的庭审管理与控制主机及3个相关软件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实物模拟环境搭建演示(述标)的,投标人的投标均将被拒绝。
六、实物检测
1、本次招标,需要对投标的 ▲庭审管理与控制主机、▲庭审笔录控制系统软件软件、▲流媒体调度转发服务系统软件、▲庭审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软件 进行实验室检测
标截止时间2、在招标代理机构完成登记备案的投标人,须于 2010年12月1日~12月10日(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下午 13:00~16:30 (北京时间,截止时间为10日上午11:30),将供检测使用的庭审管理与控制主机、软件(U光盘),递交至 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 (北京市复兴路甲23号电子大楼,公主坟城乡贸易中心背面)1217室,并附包括“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人名称及地址”、“提交日期”等内容的清单,加盖公章。
3、实验室检测将安排在对本招标项目的评标前进行,检测结果将于评标前由检测机构密封递交给本项目评标委员会。
4、中标的送检设备、软件将被作为实物标样封存;未中标的送检设备、软件将于确定中标人后发还送检人。对于因检测需要对送检设备、软件的任何损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检测机构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实物模拟环境搭建
1、本次招标,需要对投标的 全部设备及相关软件 进行实物模拟环境的搭建,供评标及实际演示(述标)使用。搭建和演示(述标)工作由投标人授权代表带领技术工程师承担负责。
2、用于实物模拟环境搭建的设备、软件,应与投标文件中的表述相同。
3、中标的用于实物模拟搭建的设备、软件将被作为实物标样封标;未中标的搭建设备、软件将于确定中标人后发还搭建人。对于因实物搭建、演示产生的任何设备等的损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检测机构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述标
本项目安排述标。
述标内容:投标人仅对搭建的实物模拟环境进行演示并加以简要说明。
述标时间:开标当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述标地点:各投标人实物模拟环境搭建地点
每个投标人的述标(演示)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九、招标文件的获得
投标人可于 2010 年 11 月 23 日至 12 月 13 日(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 (北京时间) 在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北京市复兴路甲23号电子大楼1218室,公主坟城乡贸易中心背面)购买招标文件,本招标文件售价为 600元人民币。若邮购,须另加EMS费 50元人民币。 请按下述招标代理机构地址汇款,汇款单上应注明汇款用途、所购招标文件编号,然后将汇款单复印件、购买单位名称、详细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及联系人传真给我公司,我公司收到传真后将尽快以EMS方式将招标文件邮寄给投标人。
购买《招标文件》时,必须携带以下证明材料:
① 申请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
② 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书(原件);
③ 投标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④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⑤ 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⑥ 近期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票据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⑦ 本项目要求具备的主要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其中,庭审管理与控制主机和相关软件的产品著作权证书及向不少于100个法庭销售的合同须出示原件(不包括亦不得在投标文件中显示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的任何合作)。
十、投标截止期限
所有投标文件应于 2010 年 12 月 14 日上午9:00 时(北京时间)之前,递交到 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 。逾期递交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收。
十一、开标仪式
定于 2010 年 12 月 14 日上午9:00 时(北京时间)
在 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开标。
届时请参加投标的代表1~2人出席开标仪式。
十二、其他说明
本招标公告内容若有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招标文件为准。
十三、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
地 址: 北京市复兴路甲23号电子大楼
邮 编: 100036
联 系 人: 王璐、王潇锐、张凯、王卓尔
电 话:__010-68296262、68296363、68296431_
传 真:__010-68219596
电子函件:__wanglu@ceiec.com.cn_______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帐 号: 00166108094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