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 (1)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且从事相关行业具有生产、销售、安装的能力,能够满足本次采购项目所有要求和服务,相应的资质证明齐全,注册资金为第一包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供应商,第二包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供应商。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交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购买标书时应出示下列证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地税、国税《税务登记证》。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5)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在购买标书时上述证件可以提供加盖单位鲜章的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