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从事本项目设备生产、经营和具有履行所需设备能力的供应商或生产企业。 2.(包一)、(包二)的投标人注册资金必须≥200万元人民币;主要产品(数码摄像机、数码相机、镜头、录音笔)由非产品制造商投标的,可持产品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原件或提供有效的特约经销商、签约经销商资格证书原件均可参予投标。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投标人应提供在四川省内有本次投标产品企业自身售后服务工作站(办事处),并提供相关证明(工商部门的注册证、工作站名称地址、工作人员、联系电话、售后服务合作协议)。 5.具有良好的资金状况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及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6.参加此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7.具有经年检且有效的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8.投标人必须向招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并且登记备案,交纳投标保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