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
(1)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且从事相关行业具有生产、销售、安装的能力,能够满足本次采购项目所有要求和服务,相应的资质证明齐全,注册资金为30万元以上(含30万)的供应商。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交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购买标书时应出示下列证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地税、国税《税务登记证》。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 (法人参加的)。
(5)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6)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7)投标人近两年经审计过的年度财务报表及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最少提供一年的财务报表及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新成立公司除外)
在购买标书时上述证件可以提供加盖单位鲜章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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