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供应商(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 投标人应具有国家工信部(或信产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叁级及以上资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及以上资质(提供证书复印件);
3) 投标人应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4) 若投标人的投标产品不是自己生产的,则必须提供其投标主要产品(数码混响器、 无线话筒、 均衡器、音频功率放大器)生产厂商(或生产厂商在成都市注册的分公司)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原件(说明:同一生产厂商不同型号的机型可以向多家投标人提供生产厂商授权书;如同一生产厂商同一型号的机型向两家及两家以上投标人提供生产厂商授权书的,则按投标人投标报价从低到高的顺序对投标人的资格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如最低投标报价的投标人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则其他投标人的生产厂商授权书无效,以此类推);
5) 投标人注册登记地不在成都市的,在成都市应有注册登记的分公司(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7)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