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具备提供采购货物及服务并有效履行合同的能力。
3、在四川省范围内有办事处或授权经销商。能在四川省范围内提供有效的技术服务(能在三个工作日内派员解决有关技术问题)。
4、本项目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联合体投标,投标人所投主要设备(包括:摄录设备、播出搭建、非编工作站等)须提供设备生产厂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
5、本项目主要核心设备,摄录设备必须是国际一线品牌产品,达到广播电视专业指标,播出搭建、非编工作站等核心产品必须是国内一线品牌产品。
6、生产研发商参与投标必须具有独立软件开发能力,投标时并提供在国家版权局登记的对应软件著作权证书;系统集成商参与投标其核心设备(播出搭建和非编产品)必须获得生产研发商针对该项目的授权。
7、系统中使用的视音频板卡必须具有国家广电总局质量检测报告。投标系统应有成功的应用案例。
8、任何厂商须承诺所报送的系统不得侵犯第三方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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