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投标供应商应具生产或经营所投商品的主体资格,参加报价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满足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上提出的条件,同时具备:
(1)投标人应是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2)具有省级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修三级及以上资质;
(3)投标人若非产品制造商,所投产品(如硬盘录像机、摄像头、红外报警器等设备)必须提供国家安全防范 报警系统产品检验报告或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专业技术能力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质量投诉记录;
(6)法人有经年检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3.2 购买谈判文件,完全满足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3.3 生产、销售或使用的产品符合中国政府规定的相应技术标准和环保标准。
3.4 有能力提供采购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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