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明确要求在领取招标文件时需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外,本项目投标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在评标时进行审查。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附上所有的资格证明文件原件,要求提供的复印件的必须加盖单位鲜章。若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实,将导致其投标或中标资格被取消。
领取标书时,须向平昌县政府采购中心登记备案,审查以下资格证明材料:
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收加盖单位印章的复印件(可采用传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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