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受湖南省航务管理局的委托,对其所渡口客船港区泊位视频监控系统租赁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原采购信息公告已于2011年12月16日在《湖南政府采购网》发布,现将有关内容进行更正:
一、更正事项
1、更正内容:
A、第三章第五部分原文为“五、验收:投标人的技术方案、产品及监控效果必须满足本章技术要求,否则,业主方有权拒绝验收付款。”更改为:“
五、关于本项目的验收条款
为确保全省渡口客船港区泊位视频监控系统项目建设按期保质保量完成,特制订如下验收要求:
1、中标方应组织和完成好渡口、客船、港区泊位、省市县三级监控中心的建设、系统联调和试运行工作;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并结合全省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工作各个阶段,分步落实和完成各阶段系统建设的进度。
2、本项目计划于2012年3月底完成建设、联调、试运行工作。要求在全省水上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验收阶段,本项目的系统的各项功能和技术性能要通过整治领导小组的现场验收。
3、本项目的系统技术验收,由具有检测能力的权威机构进行第三方验收(其检测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
4、验收小组将按照本项目租赁中涉及内容组织验收:
(1)、湖南省渡口、港区泊位视频监控前端集成、网络租赁的验收,按照本项目招投标文件的技术要求组织验收。
(2)、湖南省客船便携式3G无线视频监控前端集成、网络租赁的验收,按照本项目招投标文件的技术要求组织验收。
(3)、视频监控系统汇集平台租赁及存储的验收,按照本项目招投标文件的技术要求组织验收。
(4)、湖南省省海事局、市级海事局以及县级海事局(处)视频监控后端的系统集成及网络租赁的验收,按照本项目招投标文件的技术要求组织验收。
(5)、以上内容验收合格后,组织对系统总体技术、功能、性能、实际使用效果、以及数据和功能接口调用的情况进行验收。
5、无论验收结论合格与否,验收所产生的费用,都由中标方(出资建设方)负责。
6、验收若不合格,中标方将承担由于延误交付使用引起的全部责任并进行整改,完成整改后再次组织验收。
7、以上条款,将在与中标方签署框架协议时具体体现出来。”
B、第三章第二部分第六项第11条 “(11)能与海事原有GPS监控平台和交通运输厅GIS系统整合,提供相关数据和电信平台中系统功能的调用接口,可实现将实时监控、报警处理、视频音频等系统功能集成在省交通运输厅GIS平台上。”更改为“(11)应能与海事局原有GPS监控平台和交通运输厅GIS系统整合;应开发和提供运营商平台数据和功能的调用接口,以实现其实时监控、报警处理、视频音频等系统功可无缝集成到省交通运输数据资源平台上。”
2、更正时间:2011年12月21日
二、更正后的投标及开标截止时间:2011年12月26日下午3:00(招标文件确定时间不变!)
三、采购人联系方式
名称:湖南省航务局 地址:长沙市五一大道982号
项目答疑人:彭勇前 联系电话及传真:84883916、13348680333
四、集中采购机构联系方式
名 称: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地 点:湖南省长沙市人民中路66号(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综合楼7楼 704 室)
联系人:鄢豪 联系电话(传真): 0731-85166563
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2011年12 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