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元(人民币)。
2.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二级资质。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的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纪记录。
6.投标人应在凉山地区设有明确的售后服务机构,需提供售后委托协议,售后机构注册资金应≥50万。
7.投标人应提供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原件。
8.投标人须承诺中标后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本项目所供设备的现场安装、调试及培训。
9.按照省高院《川高法〔2011〕394号》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的主要产品(MCU、终端、 摄像机)必须出具与省高院现有高清视频会议设备成功数字级联的测试报告,报告中明确测试产品规格型号(复印件加盖厂家公章)方可具备本项目投标资格,并带原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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