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 投标人应具有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安装维修二级及以上资质或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级及以上资质(提供证书复印件);
3) 投标人注册登记地不在成都市的,则在成都市应有注册登记的分公司(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若投标人的投标产品不是自己生产的,则必须提供投标主要产品(高清流媒体平台、高清庭审主机、仲裁庭应用系统)生产厂商(或生产厂商在成都市注册的分公司)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原件(说明:同一生产厂商同一型号的产品向两家及两家以上投标人提供生产厂商授权书的,则按投标人投标报价从低到高的顺序对投标人的资格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如最低投标报价的投标人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则其他投标人的生产厂商授权书无效,以此类推。);
5)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6)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