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的供应商。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8、生产制造厂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
9、在乐山市中区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10、工作人员(工作合同在一年以上)在10人以上,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11、近三年在所参加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没有不良记录。
备注: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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