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含50万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且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5、投标人要求至少有3份类似产品的销售业绩(提供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本项目所采购主要设备必须提供产品原始说明书(修改说明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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