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具有国家信息产业部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二级及以上(含二级);
9、具有省级及以上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8、投标产品中 交换机、防火墙、 服务器、磁盘阵列、虚拟磁带库、监控摄像机、地理信息平台软件、数据库及操作系统需提供厂商授权函原件,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
10、至少具有一个地级及以上级别城市的数字化城管(市)系统及同类信息化集成项目业绩(需提供相应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复印件);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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