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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受长春市交警支队机关 委托,对长春市长春市交警支队机关办公室监控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国内竞争性谈判采购,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报价。 |
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 ||||||||||
二、采购人:长春市交警支队机关 | ||||||||||
三、项目名称:长春市交警支队机关其它专用设备竞争性谈判 | ||||||||||
四、采购预算:本项目的采购计划编号:2012-05-343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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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资格审查方法:资格后审 | ||||||||||
六、报价有效期:为 6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
七、答疑会时间:2012 年 06 月 06 日 10 时 00 分 | ||||||||||
八、答疑会地址: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 ||||||||||
九、报价文件份数: 一份正本 三份副本 | ||||||||||
十、发放谈判文件起始时间:2012 年 06 月 04 日 09 时 04 分 | ||||||||||
十一、发放谈判文件截止时间:2012 年 06 月 11 日 09 时 30 分 | ||||||||||
十二、发放谈判文件地址:网上免费下载 | ||||||||||
十三、递交报价文件开始时间:2012 年 06 月 11 日 09 时 00 分 | ||||||||||
十四、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2012 年 06 月 11 日 09 时 30 分 | ||||||||||
十五、递交报价文件地址: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 ||||||||||
十六、谈判会时间:2012 年 06 月 11 日 09 时 30 分 | ||||||||||
十七、谈判会地址: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 ||||||||||
十八、采购内容:办公室监控设备 | ||||||||||
十九、交货地点:详见谈判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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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交货期: 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15天 | ||||||||||
二十二、报价人资质要求: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2、具有安防工程三级资质以上资质。 | ||||||||||
二十三、货物质量要求:合格 | ||||||||||
二十四、售后服务:设备在保期间,提供免费保修;保修期为叁年,保修期自使用方验收合格的日期开始计算,保修期外提供有偿维修;由支队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 | ||||||||||
二十五、谈判保证金:2000元 | ||||||||||
二十六、评标方法:最低价法 |
补充说明 |
集中采购机构: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长春市政务中心二楼(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邮政编码:130011 传真:0431-88779609 联系人: 张华宇 电话:88779603 耿聆 电话:88779607 采购人名称:长春市交警支队 项目负责人:张志军 联系电话:0431-89137026 地 址: 邮 编: |
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