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公告标题:
|
德阳市电瓶车、电子显示屏询价采购公告
|
||||||||||||||
采购项目名称:
|
市卫生执法监督支队电瓶车、显示屏
|
||||||||||||||
预审公告:
|
采购方式:
|
询价采购
|
|||||||||||||
招标编号:
|
DYZC(2012)询031号
|
公告日期:
|
2012年6月8日15时8分
|
||||||||||||
行政区划:
|
德阳市
|
采购包个数:
|
2个
|
||||||||||||
采 购 人:
|
市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
更正公告:
|
无
|
||||||||||||
委托招标单位/
采购中介机构名称: |
本级政府采购中心
|
中介机构编码:
|
|
||||||||||||
|
|||||||||||||||
报价人资格要求:
|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第一包非产品生产厂家需具有生产厂家的授权,投标产品应获得电动车行业荣誉证书及交流实用新型专利认证证书。
|
||||||||||||||
询价文件发售方式:
|
在德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售。
|
||||||||||||||
询价文件发售起止时间:
|
从2012年6月8日-14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节假日除外)
|
||||||||||||||
询价文件售价:
|
供应商承担标书费100元/份。
|
||||||||||||||
询价文件发售地点:
|
|
||||||||||||||
投标区Email:
|
|
||||||||||||||
报价截止日期:
|
2012年6月15日9时10分
|
||||||||||||||
报价地点:
|
|
||||||||||||||
联系人/联系方式:
|
采购人:市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联系人:雷先生 联系电话:0838-2518355 德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德阳市佛山街一段19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 联系人:段先生 联系电话: 0838-2513377/2516251 |
||||||||||||||
其它内容:
|
德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受市卫生执法监督支队委托,对其所需的电瓶车、电子显示屏项目进行询价采购,热忱欢迎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
一、采购编号:DYZC(2012)询031号 二、采购项目及简介:第一包:电瓶车3台;第二包:LED电子显示屏一个。具体内容见附件。 三、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第一包非产品生产厂家需具有生产厂家的授权,投标产品应获得电动车行业荣誉证书及交流实用新型专利认证证书。 四、采购文件发售的时间及地点:从2012年6月8日-14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节假日除外)在德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售。供应商承担标书费100元/份。 五、供应商递交报价文件的截止、开标时间:2012年6月15日9:10。报价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现场。逾期送达或密封和标注不符合询价文件规定的报价文件恕不接受(不接受邮寄)。 六、递交报价文件的地点:德阳市佛山街一段19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开标厅3。 七、报名时须携带:①单位介绍信原件(使用统一格式,在附件中下载);②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③作为本邀请第三条“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第7款要求的相关资质证书原件及有关资料,提供原件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公证的复印件。以上①收原件,②③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请加盖供应商公章,近1年中已参加过德阳市级类似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可不提供已提供过的证照原件资料)。供应商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除报名时要求提供的外,其他在投标时按询价文件要求提供。若提供的资料不全或不实,不予报名并将导致其投标或成交资格被取消(报名时为初核,以询价小组审核的为准)。 八、联系方式 采购人:市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联系人:雷先生 联系电话:0838-2518355 德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德阳市佛山街一段19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 联系人:段先生 联系电话: 0838-2513377/2516251 九、公告时间:2012年6月8日 |
||||||||||||||
备 注:
|
|
||||||||||||||
采购结果公告:
|
暂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