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
(3)、投标供应商所投标货物(主要设备)必须有生产厂商;
(4)、投标供应商在川内有明确的办事处或售后服务机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金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
(7)、参加本次政府采购的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包含 LED显示屏、节能产品、计算机等电子产品经营;
(8)、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9)、为了能切实保证显示屏的及时维保,要求供应商本地有售后服务点。
(10)、要求产品供应商必须具备LED显示屏宣传资料制作发布经验。
(11)、投标商需要具有至少两个成功案例(本招标要求的型号分别至少有一个应用案例,见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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