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件一:幼儿活动用具、窗帘等
包件二:厨房用品
1、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3、投标人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100万),且具有生产或销售投标产品的经营范围;
4、投标人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其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5、本项目不接受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
包件三:电脑、广播系统、多媒体系统等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
2、具有生产或销售电子产品的经营范围;
3、非生产商参与投标须具有带★产品的生产厂商授权书原件;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包件四:空调、电视等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
2、营业执照具有生产或销售空调设备的经营范围;
3、非生产商参与投标须具有带★产品的生产商授权书原件;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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