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1、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6、完成过类似项目工作,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7、法人委托书(原件)和法人身份证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8、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证书三级及三级以上;
9、高清系统录播主机、图像跟踪主机、智能切换系统、交互终端软件、城域网教学视频资源管理交互平台需提供厂家授权书原件,软件需要具备《软件产品登记证》及《软件著作权证书》;
10、所投录播系统及跟踪系统原制造厂商的需具备以下资质:软件企业认证、ISO9001认证、录播主机3C认证检测报告、ISO14001认证;
11、在乐山市政府采购中心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
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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