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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口区广播电视台摄像机及附属设备询价采购公告

2012-10-30 来源:江苏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

浦口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受浦口区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摄像机及附属设备(项目名称)进行询价采购,兹邀请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报价

    1、项目编号:PKZC2012-012

2、项目内容:摄像机及附属设备

3、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并符合本次采购项目要求的特定条件。

4、报价产品必须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完全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并对来源合法性负责;属于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认证。

5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经过认定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经过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

6、本次采购除特别说明外不接受进口产品报价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7、报价应包括交付使用前的所有费用:即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安装、调试、培训、技术服务及验收合格之前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采购需求中没有分包的,供应商不得拆分报价;已经分包的,供应商可以选择一个分包报价,也可以选择多个或全部分包报价。报价产品属于中小企业产品的,在评审时将获得优势。但要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我中心网站政策法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8、供应商应按照询价文件要求编制报价文件,报价文件应对询价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报价文件应包含《报价表》、所供货物品牌、型号、规格、配置和技术指标、技术资料或彩页和服务承诺(报价文件不全的按无效报价处理)

9、报价文件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开户银行和帐号等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10、报价文件一式两份,并于2012年11月02日上午9:30-10:00密封送达(不接受传真、邮寄)浦口区政府采购中心,地址:南京市浦口财政局五号楼116会议室(浦口区江苑路9号)

11、报价保证金:

12、成交标准:比照最低评标价法,即在全部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其标准如下:

(1)所有要求不接受负偏离。

(2)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对属于国家认定的节能和环保产品在评审时分别给予当次一般产品最低报价5%和5%的价格扣除(特别说明:节能和环保产品必须纳入“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等官方网站“节能、环保产品查询系统”,且以提供的证书复印件为依据)。

(3)对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扣除。

特别说明,按照供应商的最终报价扣除和加价。

14特别说明:采购文件中产品品牌或型号,是采购人根据项目所要实现的功能推荐的品牌或型号,并不是限制条件。

 

15、采购中心联系方式

询价文件编制:刘 磊

    话:025-58311896

报价文件接收及合同签订:刘磊

    话:025-58311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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