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蓝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委托,蓝山县政府采购中心对其红绿灯及电子警察、电子显示屏等设备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现邀请符合资质的单位参加。
1、项目名称:蓝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红绿灯及电子警察、电子显示屏等设备采购
2、采购编号:LSCG-2012TP1222
3、采购内容及数量: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为一个整标项(整包)。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本采购文件第六章内容。
4、投标方不能将所列内容拆开进行投标,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5、供应商资质:
5.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5.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5.2.1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应经营范围,注册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进行了工商、税务登记且年检合格;
5.2.2投标人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生产的,则必须具有货物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唯一的授权书及售后服务承诺书; 5.2.3近三年必须有同类项目的经营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 5.2.4参加本项目投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5.2.5具有安防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并且投标人必须取得省级公安部门核发的“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备案证;
5.2.6 是2012年湖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发布的《关于对全省内部单位安防公司和安防产品资格审核的通知》中通过资格审查的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2.7生产厂家具有ISO90001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5.2.8具备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5.2.9最近3年按期保质履约率100%,无因投标申请人原因引起的仲裁、诉讼行政调查、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一经查实做废标处理;
5.2.10投标人所投系统的设备必须通过公安部技术检测机构或省级技术监督部门的检测,并提供针对整套系统的有效检测报告,提供红绿灯和电子显示屏的生产厂家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并保证设备能通过省、市计量院(所)的检定合格;
5.2.11投标人必须向招标机构购买谈判文件并登记备案,未向招标机构购买公开谈判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
6、谈判文件发售办法
6.1从即日起至 2013年元月4日上午12:00时止,工作时间:上午8:00至12:00,下午2:30至5:30(北京时间,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到蓝山县政务中心二楼,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安防证、ISO90001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及业绩证明材料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套(授权委托书带原件留原件,其他文件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开标现场带原件备查。)现场购买谈判文件。(非货物制造商投标须持有货物制造商针对本采购项目的授权书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同一品牌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投标,报名时告知所投代理的品牌)。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所需的材料,由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集中送蓝山县人民检察院查询,如法人或代理人有行贿记录不予参加投标。
6.2谈判文件售价:300 元/套。谈判文件售后不退。
7、答疑的时间、方式
各投标人应在2012年12月31日12:00(北京时间)之前将需要答疑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机构。招标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以传真方式做出答复,并将答复内容发给每一个投标人,答复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正式组成部分。超过此期限,采购中心将不再接受和进行标前答疑。
8、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8.1 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2013年元月5日 15 时 00分(北京时间)
8.2递交响应文件的地点:蓝山县塔峰镇湘粤路110号蓝山县政务中心五楼
8.3逾期送达或者不按谈判文件要求密封或者不按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保证金的的响应文件,政府采购机构将拒绝接收。
9、付款方式:本项目正式签订合同后整个项目安装调试完毕,经采购人、采购管理办公室、采购中心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货款的60%,半年内再支付30%总共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0%,余款10%作为质保金一年内无任何质量问题付清。
10、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蓝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联 系 人:廖先生 刘先生
联系电话:13874676696 (廖) 13707467209(刘)
地 址:蓝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政府采购机构:蓝山县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谢先生 陈女士
电话/传真:0746-2226195 / 2226566
地 址:蓝山县塔峰镇湘粤路110号政务中心二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