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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新建审判综合用房项目智能化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2013-01-06 来源:浙江宁波市招投标中心

1.招标条件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新建审判综合用房项目由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甬发改审批函[2009] 245号及甬发改审批函[2012] 56号文件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建设资金建设单位自筹与市财力安排解决,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智能化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位于东部新城核心区,兴宁路以南,铁路以北,西以杨木楔河及公共绿地为界地块。
2.2建设规模:总用地面积为333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57960.91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42786.09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5174.82平方米,最大建筑高度34.7米。
2.3项目总投资:约43026.68万元,招标控制价13555939元。
2.4标段划分:1个标段
2.5工期要求:150日历天          
2.6质量要求:按国家验收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2.7安全要求:合格
2.8招标范围:施工图范围内的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含综合布线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数字监控设备管理网)、有线电视系统、背景音乐广播系统、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数字监控)、报警系统、巡更系统、一卡通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信息发布系统、机房建设系统、综合管路系统等,以及门禁子系统和消费、考勤、停车库子系统的一卡通集成平台,综合安防系统和门禁子系统、消防火灾、广播系统的联动应急平台集成(详见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下述(1)、(2)、(3)项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1)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或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壹级资质;
(2)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信等级壹级资质;
(3)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信等级贰级及以上资质。
拟派的项目负责人要求为机电安装工程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建造师)壹级执业资格,并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项目专职安全员1名,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
3.2  业绩要求:2010年1月1日至今,投标人完成过我国境内1个单项合同造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智能化工程施工业绩。业绩取得日期以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备案表中竣工时间为准。业绩以①经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②施工合同③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备案表三项原件为准,缺少其中一项或提供的资料未能反映项目规模和性质的,不予确认。
3.3 投标人和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须列入“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并审查通过[审核通过时间必须以开标日之前(不含开标日)的时间为准],且在评标时仍处于“审核通过”,上述人员须在信息系统中具有相应岗位资格,项目负责人须无在建项目。
3.4  信誉要求:投标人或拟派项目负责人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宁波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处于处罚期的取消投标资格,被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列入不良行为处于公示期的取消投标资格。投标人或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09年1月1日以来,在宁波市检察院查询到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取消投标资格。
3.5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资格审查方式
本次项目采用资格后审。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3年 1 月 5 日至 2013 年 1 月 9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9:00 时至 11:00 时,下午13:30时至16:00 时(北京时间,下同),持宁波市招投标有形市场交易证和IC卡,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宁波市江东区民安路1018号新天地国际商务大楼13层)2号窗口购买招标文件。
5.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300元,售后不退。
温馨提示:凡受到相关行政监督部门限制投标的企业,请慎重购买。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 2013 年 1 月 29 日9时 30 分,地点为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宁波市江东区民安路1018号新天地国际商务大楼13层)。
6.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宁波日报上发布。

8.联系方式
招标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点:宁波市江东区兴宁路
招标代理人:宁波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世纪大道北段555号温州银行大厦20楼
联系人:戴太敏 周立颖 
电话:0574-87298907     传真:0574-87298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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