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深联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受阳山县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就以下内容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项目编号:0658-1301SZTCG044
二、项目名称:阳山县职业技术学校教学设备采购项目(二次采购)
三、采购预算
3.1、本项目采购预算为人民币:伍拾肆万壹仟叁佰肆拾元整(¥541,340.00元)
四、采购内容
4.1、内容:教学设备。
4.2、数量:1批。
4.3、完工期:合同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交货、安装、调试,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采购人使用。
4.4、付款方式
4.4.1、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正常运行一个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
4.4.2、70%的合同余款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无息付清。
五、投标人资格要求
5.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一)至(六)款的规定:
5.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5.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2、若非所投电脑的制造商,须具有所投电脑制造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和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
5.3、提供2012年12月份或之后社保部门出具的单位参加社会保险证明表(证明表内容须包含人员姓名、单位参保险种等内容)原件,或社保部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原件,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网站打印的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参保证明(证明内容须包含社会保险登记证号、查验授权码和核查网址等)。
5.4、提供供应商注册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证明原件。【自开具之日起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证明,若供应商自成立之日起不足三年的,则开具自成立之日起至开具之日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证明。(注:开具时间为项目采购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接收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5.5、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办理报名及登记手续并购买了招标文件。
六、公示期
6.1、本项目公示五个工作日(2013年2月22日至2013年2月28日)
七、报名登记及领取招标文件信息
7.1、符合资格的投标人应当在2013年2月22日至2013年2月28日,每天(节假日除外)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务部报名登记及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150元整,售后不退。有意向的投标人可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获取进一步的信息和查阅招标文件。
7.2、报名方式为现场报名,投标报名时需提交以下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提交原件核对无误后办理报名登记:
7.2.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7.2.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7.2.3、税务登记证;
7.2.4、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供应商为非法人企业的,须提供负责人的证明资料,下同。)和法定代表人授权报名人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亲自报名的,无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八、接收投标文件信息
8.1、接收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13年3月14日15时正。(注:接收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0分钟开始接收投标文件)。
8.2、投标文件送达地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标室。
九、开标信息
9.1、开标时间:2013年3月14日15时正。
9.2、开标地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标室。
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10.1、联系人:曾思广。
10.2、电话:0763-3382025。
10.3、传真:0763-3380185。
10.4、地址:清远市新城二号区连江路13号商业大厦8楼。
十一、采购人信息
11.1、联系人:李先生。
11.2、电话:0763-7895419。
11.3、传真:0763-7895419。
11.4、地址:阳山县工业大道60号。
十二、投标保证金信息
12.1、投标人须于2013年3月7日17时30分之前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须由投标人单位帐户汇入,且以到达指定帐户的时间为准)。
12.2、投标保证金专用帐户如下:
12.2.1、户名:清远市深联招标有限公司
12.2.2、开户银行:清远市工商银行连江支行
12.2.3、帐号:2018020229200206544
注:1、本项目不接受进口设备参加投标。
2、技术、商务需求均详见招标文件中相关的内容。
3、本项目所涉及的“天”指“日历日”,“时间”指“北京时间”。
4、各有关当事人对采购公告有异议的,可以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逾期将依法不予受理。
清远市深联招标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