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公告(1)
一、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学设备及艺术楼剧院LED显示系统等采购项目
二、政府采购编号:湘财采计[2013G]0701/0672/0673/0676号
招标编号:ZXGP-2013GK065
三、首次公告日期:2013年8月13日
四、更正内容:
1、招标文件P55页,“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条款中“是,采购产品为《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 13 期)内的”更正为“是,采购产品为《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 12 期)内的”。
2、招标文件P66页,“第四包评标因素和标准”中,3.1 评分分值由“1分”更正为“3分”;3.1评分标准由“3.1有完善的售后服务和培训计划,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计2分;售后服务和培训计划不完善,欠合理的,计0-1分。”更正为:“3.1有完善的售后服务和培训计划,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计1分;LED产品生产厂家在湖南本地注册有分支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计2分。否则不计分。”。
3、招标文件P66页,“第四包评标因素和标准”中,3.2 评分分值由“3分”更正为“1分”;3.2评分标准由“3.2所投LED显示屏产品:具有CE认证证书,计1分;具有权威部门的检验报告,计1分;具有省级产品标准实施证书,计1分。(以上证明要求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否则不计分)”更正为:“3.2所投LED显示屏产品具有CE认证、省级产品标准实施证书和权威部门的检验报告,计1分。(以上证明要求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否则不计分)”。
4、本项目第四包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要求提供LED产品样品。样品经评审不合格的,其投标无效。
5、本项目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由“2013年9月2日9时00分(北京时间)”更正为:“2013年9月5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本更正公告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应作相应调整和修改,若本更正公告与原招标文件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更正公告为准。
供应商认为本更正内容存在歧视性的,应在更正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代理机构提出。
2013年8月21日
采 购 人: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联 系 人:彭老师 余老师
电 话:0731-88228175
地 址: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1015号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正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王小娟
电 话:0731-85863748
传 真:0731-82934252
地 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9号华天新城长城阁12B楼
邮 编:4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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