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就“海关总署2013年便携式同步录音录像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现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一、招标编号:HG13GK-A0325-017S
二、项目名称:海关总署2013年便携式同步录音录像设备采购项目
三、招标内容
1、招标范围:本次招标内容为便携式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共100台。
注:1、投标人必须对上述的所有内容进行投标,不允许拆分投标,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2、交货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20天内
3、交货地点:海关指定项目现场
四、投标人资格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能力提供招标货物和相关服务的制造商或其针对本项目授权的唯一代理商。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投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采购本次招标的货物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单位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根据“财库【2011】59号文”的规定,在本项目信息系统建设中,受托为采购人整体采购项目或为其中分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了设计、编制规范、进行管理等服务的供应商,为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凡为整体采购项目提供上述服务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再参加该整体采购项目及其所有分项目的采购活动;凡为分项目提供上述服务的法人及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再参加其所有分项目的采购活动。
4、领取了招标文件且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机构。
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7、一个投标人不得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投标报价。如果投标人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予以拒绝: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
(2)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3)均为同一家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8、 投标人其他条件:
(1)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可为所投产品制造商或代理商,若为代理商须提供针对本项目的制造商唯一授权证书;
(2)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若为制造商须提供三年质保承诺函,若为代理商须提供本项目原厂商三年质保承诺函;
(3) 投标人需提供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有效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4)投标人企业年检合格且经营范围覆盖投标货物的相关业务;
(5)投标人应提供2010年至今完成审讯用同步录音录像类项目业绩(提供合同首页及盖章页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五、领取招标文件及开标相关信息
1、领取招标文件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3年11月6日至2013年11月25日,每天上午09: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地点: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512室(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
项目联系人:程若愚 解惟光 电话:010-651914784;010-65195161
2、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2013年11月26日上午9:30(北京时间),逾期送达或送达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恕不接受。届时请参加投标的单位派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3、开标地点: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五层501会议室(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
4、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文件请于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之前由专人送达开标地点,以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形式递交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逾期送达或不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5、有意向的投标人派人领取招标文件时需提供领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携带身份证原件、拟投标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拟投标企业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授权书(加盖单位公章)。
六、招标人相关信息
招 标 人: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
地 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
邮 编:100730
联 系 人:程若愚 解惟光
联 系 电 话:010-65194784,010-65195161
传 真:010-65195902
开 户 名 称: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
开 户 银 行:建行北京分行东方广场支行
帐 号:11001059200059108022
七、本招标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和中国海关政府采购网站(http://hgcg.customs.gov.cn )上进行发布。
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
2013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