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码:04212013150358 设备|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智能化系统设备采购已由相关部门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朝阳县人民检察院,筹资方式为财政预算内资金。现就该工程项目的施工项目公开招标,择优选定中标人。
一、工程概况:
1、建设单位: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工程名称:朝阳县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智能化系统设备采购
3、工程规模:详见招标文件
4、建设地点:朝阳县柳城镇小波赤村
5、本次工程主要内容:智能化系统设备采购,并负责该设备的调试及售后服务。
6、信息发布: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
7、质量标准:合格
8、计划开、竣工时间:共计161天(日历日)
计划开工时间:2014年1月20日
计划竣工时间:2014年6月30日(具体开竣工时间以签订的施工合同为准)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若是生产制造厂商的,注册资金必须3000万(含3000万)以上,并在辽宁有售后服务机构或生产制造厂家授权辽宁售后维保公司,提供售后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复印附件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投标人若是代理商的,投标人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3、投标人必须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
4、投标人必须具备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计施工叁级资质以及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5、投标人必须具备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
6、投标人需提供辽宁省内同类设备采购业绩,提供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
7、投标人须提供本行业企业信用评级报告BBB级以上(含BBB级)
8、投标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具有与投标人单位签订的经人社部门认定盖章、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四、资格审查和报名时间:
投标人于2013年12月25日至 2013年12月30日17时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班子成员(项目负责人为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授权委托书到朝阳县人民检察院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到朝阳华宇工程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朝阳市内审查地址:朝阳市海纳丽景物业中心503室)购买招标文件,每份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费人民币500元/标段(现金),售后不退。
2、投标保证金:叁万元整
3、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14 年1月16日9时,并于同一时间公开开标,(具体开标时间以招标文件为准)届时请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准时参加。
4、开标地点:朝阳市海纳丽景物业5楼会议室
5、本项目投标的其他有关事宜,请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联系。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地 址:朝阳市双塔区珠江路三段40号
邮 编:122000
联 系 人:茹国强
电 话:0421-2780058
招标代理机构:朝阳华宇工程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凌源市建设路
联 系 人:冯杨
电 话:18742213605
传 真:0421-3623369
邮 编:122000
201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