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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县人民检察院电脑、打印机、摄像机等采购

2014-01-20 来源:江苏滨海县

项目编号:BHCGG201401001

一、盐城市弘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滨海县人民检察院委托采购的电脑、打印机摄像机等采购已经批准,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现公开发布公告,欢迎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活动。

二、项目概述及采购要求:

(1)采购内容:本次采购台式电脑40台,台式一体电脑6台,笔记本电脑40台,碎纸机66台,移动硬盘50台,打印机34台、复印机1台,摄像机14台,照相机14台及所需附配件等。

(2)供货时间(含供货工期):7日历天。

(3)项目地点: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4)采购范围:所需货物及附配件的采购、包装、运输、安装调试、售后服务等。

(5)设备配置及技术要求:具体详见附件:
点击浏览该文件。

(6)质量标准:合格。

三、投标人需具备的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资格条件;

(2)投标人必须是独立法人,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3)投标人具有标的物的经营资格、经营能力及售后服务能力。

四、报名及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14120830分-201412417

(2)地点:滨海县行政服务中心312室(县城友好路2号)

(3)联系人:刘必才     联系电话:0515-84198066

(4)报名及获取招标文件须知:

投标人代表凭《政府采购投标报名确认函》、投标保证金缴款凭证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方可到报名地点办理报名手续。

报名结束后招标文件将以电子版形式向报名人发出,届时请报名人及时查收。

投标人应从滨海县招标采购信息网“下载中心”栏目中下载《政府采购投标报名确认函》,然后按要求内容填写。

五、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报名时必须向滨海县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交纳人民币壹万叁仟元的投标保证金,且必须以投标单位名义缴到指定帐户(帐户名:滨海县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开户行: 建行滨海县城中分理处,帐号:32001737238052503280)。缴纳形式为转帐进账单、电汇或现金缴款单。

投标人报名时应将缴款凭证原件(指转帐进账单、电汇或现金缴款单)一并提交给交易中心财务科(滨海县行政服务中心308室)换取收款收据。投标人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六、评标办法: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及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七、付款方式:

中标人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并完成安装调试,经招标人验收合格后,一周内招标人向中标人支付中标价的95%;余款待产品使用三个月后无质量缺陷时结清。

八、投标申请人对本公告有疑问可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咨询。

联系人及电话:蒯金民13770131895  陶正华0515-84198060

九、投标申请人对本项目如有投诉,请向招标采购监管机构书面提出。

联系电话:0515-84198006   传    真:0515-84198978

地点:滨海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309室(滨海县友好路2号)

 

 

 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201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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