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弘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滨海县人民法院委托采购的办公自动化设备采购项目已经批准,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现公开发布公告,欢迎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活动。
二、项目概述及采购要求:
(1)采购内容:防水防暴半球摄像机等采购,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2)供货时间(含安装工期):10日历天。
(3)项目地点:滨海县人民法院。
(4)采购范围:所需货物及附配件的采购、包装、运输、安装调试、售后服务等。
(5)设备配置及技术要求:具体详见附件。
(6)质量标准:合格。
三、投标人需具备的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资格条件;
(2)投标人必须是独立法人,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3)投标人具有相关项目的经营资格、经营能力及售后服务能力。
四、报名及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14年4月10日8时30分-2014年4月16日17时
(2)地点:滨海县行政服务中心312室(县城友好路2号)
(3)联系人:郑亚林 联系电话:0515-84198066
(4)报名及获取招标文件须知:
投标人代表凭《政府采购投标报名确认函》、投标保证金缴款凭证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方可到报名地点办理报名手续。
报名结束后招标文件将以电子版形式向报名人发出,届时请报名人及时查收。
投标人应从滨海县招标采购信息网“下载中心”栏目中下载《政府采购投标报名确认函》,然后按要求内容填写。
五、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报名时必须向滨海县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交纳人民币2000元的投标保证金,且必须以投标单位名义缴到指定帐户(帐户名:滨海县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开户行:建行滨海县城中分理处,帐号:32001737238052503280)。缴纳形式为转帐进账单、电汇或现金缴款单。
投标人报名时应将缴款凭证原件(指转帐进账单、电汇或现金缴款单)一并提交给交易中心财务科(滨海县行政服务中心308室)换取收款收据。投标人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招标结束后,招标人将组织有关部门对中标人进行实地考察,对所投产品在采购过程、运输过程等环节进行跟踪,一经发现中标人有其他虚假行为的,将取消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作为不良行为清退出滨海县招标市场,打入黑名单。
六、评标办法: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及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七、付款方式:
中标人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并完成安装调试,经招标人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招标人向中标人支付中标价的80%;余款作为质保金一年后产品使用无质量缺陷时结清。
八、投标申请人对本公告有疑问可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咨询。
联系人及电话:孙俊峰 13851118566 陶正华 0515-84198060
九、投标申请人对本项目如有投诉,请向招标采购监管机构书面提出。
联系电话:0515-84198006 传 真:0515-84198978
地点:滨海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309室(滨海县友好路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