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1、 东台市东进大道与高速出口、通榆河路、红星河桥三处智能交通系统前端设备采购项目已经东台市财政局批准。现邀请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本采购项目的投标。
2、招标内容
本次项目共计建设交通信号灯路口3处、交通违法技术监控设施3套。具体内容见招标文件
3、投标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1)获得工商部门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济实体,从事所投产品的生产或经销。
(2)投标供应商被授权人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参加投标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原件(单位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时无须携带社会养老保险证明),供资格审查时查验。
(3)投标人须具备具有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或具有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投标人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4)投标人选用的信号灯、倒计时、协调式网络信号主机必须具有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有效检测报告。
(5)投标人选用的杆件产品必须具有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信号灯杆件、电子警察杆件的有效检测报告。
(6)投标人所用抓拍系统前端设备(含电警抓拍单元、前端存储设备、抓拍控制软件等主要部件)必须是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公布全省道路监控网“3•20”工程前端系统设备12家中标供应商名单的通知》(苏公厅[2010]650号)中列明的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且所投设备为同一供应商提供的同一品牌设备。
(7)投标人选用的电子警察系统须提供由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依据《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496-2009)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电子警察系统投标产品中摄像机、控制器的型号必须与检测报告中的设备一致(报告应为高清系统,且采用视频检测方式)。
(8)投标人选用的LED补光灯必须具有公安部检测中心出具的有效检测报告。
(9)投标人具备2011年至今已通过竣工验收且工程造价150(含)万以上的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暨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集成的成功案例(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时提供工程业绩的中标通知书、承建合同、验收证明。
(10)投标人近三年来(2011年7月30日至今)曾经是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招标项目中的中标供应商的,须提供按期履约诚信证明(招标单位出具证明加盖公章、所属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同时提供所有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承建合同、验收证明等资料核查(以中标通知书为准)。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2)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4、本项目评标定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
6、投标截止时间:2014年7月30日15时00分;
开标时间:2014年7月30日15时00分;
投标、开标地点:东台市招标采购交易市场(金海中路9号,水务大厦三楼)
联系人:周 冰 电话:0515-85298533
地 址:金海东路12号 邮编: 224200
二○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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