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单位:
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章评标办法
(一)、附件B1.22款修改为: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规费和税金不按规定报价的。
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一)、第1.1.1.10款修改为: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及附件(含所有补充通知和答疑)、招标控制价。
(二)、第1.5款第(9)带你修改为:招标文件及附件(含所有补充通知和答疑)、招标控制价。
(三)、第10.4.1款变更估价原则的内容修改为: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按照第12款执行。
(四)、第11.1款中修改为: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按照第12款执行。
(五)、第12.1款修改为:
合同价款调整原则
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工程量按实际结算。
2.综合单价中包含的风险范围:除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本工程约定的材料设备价格风险和政策性调整以外的其他风险。
3.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单价采用固定综合单价,风险费用已综合考虑在单价中。
4.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1)本合同实施期间因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变化的,其工程量按实际发生并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细目的按投标人投标时的中标单价进行结算;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细目的参考类似中标单价结算;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有定额的套定额计算,执行本招标文件工程计价参考依据,并乘以下浮系数(中标价/经审定的工程招标控制价)结算,其中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施工期间信息价的平均价计取,无信息价的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及承包人根据市场价格协商议定;新增项目无定额可套的,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及承包人根据市场协商确定;新增结算单价=综合单价×(中标价/经审定的工程招标控制价)。
(2)工程量偏差调整方法:如果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偏差超过15%以上且该单项造价超过合同总价1%以上的,则超过15%以上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以下方法计算:有定额的套定额计算,执行本招标文件工程计价参考依据,并乘以下浮系数(中标价/经审定的工程招标控制价)结算,其中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施工期间信息价的平均价计取,无信息价的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及承包人根据市场价格协商议定。
(3)材料设备价格风险的调整方法:
基准价格的约定:基准价格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材料信息价,无信息价的参考招标控制价的材料设备价格。
可以调整的材料及设备的约定:本工程合同履行期间钢材、水泥、商品砼、地板砖、铝合金门窗、小型砼空心砌块(含加气砼砌块)、电线和电缆的价格调整幅度超过基准价格的±5%,则超出部分按以下方式调整,调整部分仅计差额及相应税金。其余材料、设备不予调整。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设备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设备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设备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设备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4)措施项目费调整原则按《(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第9.3.2款执行。
(5)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性调整有关费用标准的,按文件规定执行。
5.无约定的参照我区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6、本工程最终结算以自治区财政部门审定为准。
(六)第12.4.1款修改为:
付款周期及付款比例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付款比例为合同内按工程计量周期内完成工程量的80%,合同外(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引起的费用)按工程计量周期内完成工程量的70%。
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周期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
工程完工,具备验收条件后,合同内进度款支付比例为80%,合同外进度款支付比例为70%,余下部分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结算经自治区财政部门审定后支付至工程结算总额的95%,余下结算总额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无息)。
(七)第14.2款第1点修改为:
本工程最终竣工结算需报自治区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审定,承包人所编制的工程竣工资料经发包人审核后,送到自治区财政部门之日起,承包人所遗漏的与工程造价有关的签证不再作为结算审核依据,按自动放弃处理。
(八)第14.2款第2点修改为:
如承包人报送的工程结算总价过高,造成该结算审减率超过6%以上的,则超出6%以上部分的审核费由承包人承担,费用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工程结算款中扣除。计算公式如下:
审减率=(送审造价-审定造价)/送审造价*100%;当审减率大于6%时,承包人应承担的审核费=(净审减额-送审额*6%)*3.5%”
(九)第15.3款和附件8中的质量保证金比例按5%计算。
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一)在第3.12款后增加以下款项:
1.承包人承建本工程所需的水电报装(含设备的购买、安装、维修、使用、拆除、维护及场地租用、恢复等一切与此相关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以上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2.承包人的临时占地(含预制厂、料厂、拌和站、借弃土场、项目部驻地等)租用费(含拆迁补偿)、临时用地的环保、恢复及所有临时性占地的青苗补偿及地面附着物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长造成承包人临时占地的租用费增加由承包人负责。以上费用在投标价中自行考虑。
3.因施工生产的污水、废水、建筑垃圾以及噪音扰民等的处置由承包人负责,相关费用结合工程量清单综合考虑。
4.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5.工程量清单中涉及混凝土的细目,投标人应综合考虑当地地方政府现行有关规定,自行报价。
6.设有暂定价或暂定金额的,投标时要按招标人工程量清单给出的暂定价或暂定金额计入投标报价中,否则作废标处理。
招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招标代理单位:桂林建银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1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