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视频及音频设备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海州区政府采购中心受海州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对海州区人民法院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视频及音频设备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欢迎具备资格条件的企业前来参加。
一、项目名称: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视频及音频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HZCGJZ2014760
二、采购项目及简要说明: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 | 单位 | 参考品牌 |
1 | 视频及音频设备 | 1 | 批 | NEC、 诚净航、米可 |
(1)详见《货物需求方案》。本项目包括:设备供应、运输、安装、调试、培训及售后服务。
供货期:2014年12月16日之前。
(2)参与本项目的参与谈判人必须在谈判时按标段分别交纳投标保证金及风险金人民币壹万元整(投标保证金及风险金形式为现金,信封密封,信封封面注明公司名称及项目名称、保证金金额)。
三、参与谈判人资质要求:(2-9项投标时需携带原件备查)
(1)参与谈判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参与谈判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生产厂家注册资金在500万以上,属于非生产厂家注册资金在50万以上,在国内注册、生产或经销招标所需货物,需具有良好的本地化服务及售后服务能力,为用户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具有独立完成设备供货、安装、调试及维护其正常运行的能力,中标后不允许分包、转包;
(3)投标人须提供液晶拼接屏厂家的销售业绩:要求在本省范围内至少有过一个总屏数量不少于50块的液晶拼接项目,并提供该项目名称、合同(复印件)、使用方联系方式和照片,且可以进行项目实地参观;
(4)投标人须证明液晶拼接屏品牌的实际应用情况:要求在江苏省内法院系统中,有三个以上(含三个)项目应用的案例,并提供合同及使用方联系方式;
(5)大屏显示系统设备投标人须提供硬件设备厂家对产品的一年免费质保承诺书原件,并明确承担一切售前、售后责任;中标单位交货时需提供由液晶屏大陆总代针对该项目出具的每块液晶屏ID号授权证明(提供原件备查);
(6)投标人须提供厂家的液晶显示屏及拼接器质量证明:产品必须通过国家3C认证; 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 投标人须提供合法的认证证书(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7)音响设备提供生产厂家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要求生产厂家获得声频工程一级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8)音响设备提供生产厂家连续三年获得守合同重信用证书 (复印件加盖公章);
(9)音响设备提供原厂针对此项目的三年免费质保承诺书原件;
四、报名登记及接受信息:
报名登记及领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时间:2014年 11月26日-2014年12月2日,公休日除外,上午9:00-11:00,下午15:00-17:00。
报名登记及领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地址:海州区政府采购中心(海州区解放中路55号财政局706室)。
谈判文件接收截止时间:2014年12月3日上午9:00时前
谈判时间:2014年12月3日上午9:00时整
谈判地点:海州区财政局六楼606会议室
五、报名登记时必须提供以下资质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1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2)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经年检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各1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3)投标人需提供产品的销售业绩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4)大屏显示系统设备投标人须提供硬件设备厂家对产品的一年免费质保承诺书原件及1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5)投标人须提供产品国家3C认证; 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1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6)投标人属于非生产厂家开标时必须提供生产厂家代理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7)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8)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非中国国籍应提供护照复印件,要求证件有效并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中的委托代理人相符);
(9)谈判供应商报名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五);
(10)供应商参与谈判确认函(格式见附件一);
(1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管理规定(暂行)》的规定,提交无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地点: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中心一楼大厅,联系人:银银,联系电话:85572317)。
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时,必须另外提供的资料为: 1、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存根联、查询联在同一页纸上),加盖单位公章;2、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利用承诺书加盖单位公章,见附件三;3、项目审查表加盖单位公章,见附件四;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6、项目经理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7、经办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其它事项:
(1)本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不得转让,没有报名登记的参与谈判人,其谈判文件将被拒绝;
(2)本次招标采购不接受参与谈判人以邮递、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的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于开标前当面提交。
(3)现场勘查:由潜在参与谈判人自行组织。
潜在参与谈判人无论考察与否,都将被视为已经对本项目的总体情况、工作难度、条件及当地的有关情况获得了解,并应认为潜在参与谈判人已充分了解了自己中标后有可能承担的风险、责任和义务,本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不再对上述情况进行描述;现场考察的费用由潜在参与谈判人自行负担。
(4)潜在参与谈判人在报名登记并领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时可以自行携带U盘。
(5)本次采购主要采用资格后审,报名登记当天初步查看证书齐全与否、年检是否通过、注册单位是否相符、证明材料是否可信(如果有)。能够登记并领取招标文件并不代表资格审查合格,招标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联系事项:
有关招投标的事务和本项目的更正公告敬请关注本中心网站发布的信息(网址:http://www.lygzfcg.gov.cn),也可以与我中心联系,
海州区人民法院 联系人:唐亚楠 联系电话:0518-85295911
海州区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苏秦 联系电话:0518-85605585
附件一:
供应商参与谈判确认函
海州区政府采购中心:
本单位将参与_____编号_____项目的谈判,现到你中心领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特发函确认。
报名登记单位名称:
联系人及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_____(单位公章)
日期:
附件二: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
(存根联) 编号:
单位(个人)将于 年 月 日在 区(市、区)
开展 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管理规定(暂行)》的规定,需向 人民检察院查询 (单位、个人)有无行贿犯罪记录。
经办人: 批准人: 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
(查询联) 编号:
人民检察院:
单位(个人)将于 年 月 日在 区(市、区)开展 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管理规定(暂行)》的规定,现向你院)申请查询(单位、个人)有无行贿犯罪记录。
特此申请
查询部门、单位:(印)
个人:
年 月 日
附件三: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利用承诺书
检察院:
因 工作需要,向你院申请查询
单位(个人)有无行贿犯罪记录事宜。经查询发现被查询的单位(个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对查询结果的利用作出如下承诺:查询的结果仅用于申请的正当事项;保密查询结果,查询结果不公开、不发布;不利用查询结果进行欺诈违法犯罪活动;不利用查询结果,谋取单位或者个人的私利。
否则,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我单位(个人)负责。
查询结果的处置情况,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供查询的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
承诺单位(个人):
承诺单位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件四:
请准备参与本项目谈判的供应商如实填写后于报名登记时现场提交。如果参与谈判人未能按时递交本表,或因参与谈判人填写有误,造成信息资料的不实的将由参与谈判人自行承担后果。
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视频及音频设备HZCGJZ2014760
谈判供应商报名登记表
参与谈判人名称 | |||||||||||||
详细地址及邮箱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手机 | |||||||||||
委托代理人 | 职务 | 联系电话 | 手机 | ||||||||||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 |||||||||||||
电子信箱 | |||||||||||||
资质材料 | 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1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 ||||||||||||
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经年检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各1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 |||||||||||||
投标人需提供产品的销售业绩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 |||||||||||||
大屏显示系统设备投标人须提供硬件设备厂家对产品的一年免费质保承诺书原件;音响设备提供原厂针对此项目的三年免费质保承诺书原件; | |||||||||||||
参与谈判人属于非生产厂家必须提供生产厂家代理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 |||||||||||||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 |||||||||||||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非中国国籍应提供护照复印件,要求证件有效并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中的委托代理人相符); | |||||||||||||
谈判供应商报名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五); | |||||||||||||
供应商参与谈判确认函(格式见附件一); |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管理规定(暂行)》的规定,提交无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 | |||||||||||||
审核意见 |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