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文件;
(二)投标人近期的财务状况报告(可以是上一年度或上一季度的报表);
(三)税务机构出具的投标人上一年度或上一季度的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或者提交从税务机构网上下载的依法缴纳税收情况证明;
(四)投标截止当月或者近三个月有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证明专用章,或者提交从社保机构网上下载的社保缴交情况证明;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或者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已届满)的书面声明;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满足上述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或提供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其投标将被拒绝,以上资格证明文件为复印件的,须加盖投标人公章,且原件备查。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
(一)合同包一的投标人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二级及以上资质。
(二)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投标人不满足上述规定的特定条件或提供证明文件不全的,其投标将被拒绝,以上证明文件为复印件的,须加盖投标人公章,且原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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