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投标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万元,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投标人须提供所投监控主要核心设备(视频管理平台、智能运维平台、视频摘要网络录像机、智能枪球联动设备、磁盘阵列、200万高清红外枪机、200万高清红外半球、4K高清摄像机、200万高清强光抑制型摄像机及200万高清红外球机),UPS不间断电源(主机、电池),机房精密空调(主机)三项设备的厂家质保函原件(质保期不低于三年);
4、投标人须提供所投监控主要核心设备(视频管理平台、智能运维平台、视频摘要网络录像机、智能枪球联动设备、磁盘阵列、200万高清红外枪机、200万高清红外半球、4K高清摄像机、200万高清强光抑制型摄像机及200万高清红外球机)厂家或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原件;
5、投标人须在滁州市辖区设有驻点工程师,并满足1小时服务响应时间;
6、投标人在政法系统(公安、检察、法院)至少有一个视频监控系统成功案例(以委托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原件为准);
7、投标人必须提供检察机关出具的“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行为证明”;
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第六条规定,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不得参加投标;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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