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均应加盖投标人公章):
1.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2.近期(上一月、季度或年度)财务状况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包括税务登记证书、近一或三个月的纳税证明和社保缴交证明);若投标人因新注册成立等原因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如实的情况说明。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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