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广东华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就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翠花苑工作点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ZHHY-ZB-2015-033;采购申请计划编号:珠财采计X[20150512]-3264号)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密封投标。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数量、预算金额、交货期
1. 项目名称: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翠花苑工作点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设备采购项目。
2. 项目内容及数量(具体详见第四部分用户需求书):翠花苑工作点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设备采购项目一项。
3. 项目预算金额\报价上限:预算金额为¥310000.00元(人民币叁拾壹万元整);以预算价作为报价上限超出报价上限的投标将被拒绝,本次招标不设下限。
4. 完工期:签订合同后30个日历天内完成货物的供货、安装、调试和验收,并交付给采购人正常使用。
注:投标人应对所有的招标内容进行投标,不允许只对部分内容进行投标。否则,其投标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二、 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正式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的投标人须为中小企业;
3、具有有效的国家工信部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4、具有有效的国家保密局颁发的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省外投标单位需提供在广东省国家保密局备案证明)。
5、投标人如非投标主要货物(审讯专用硬盘录像机、硬盘录像机、摄像机等)生产厂家,须提供生产厂家或其分支机构针对本项目出具的售后服务承诺书原件。
6、投标人需提供珠海市区级以上(含区级)检察机关出具的投标人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查询证明。(查询证明中投标人或其从业人员有行贿犯罪记录的资格审查不通过,近三年自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的当月开始计算。)
注: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投标。只有符合以上要求且在招标代理机构登记并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才有投标资格。
2、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采购,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可参加本项目,不受限制;其中,“从业人员”指最近三个月月平均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以上财务年度的指标为准;供应商对声明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购买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1. 购买招标文件时间:2015年06月08日~2015年06月12日16:00,每天0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 购买招标文件地点:广东华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区银桦路317号201室)。
3. 购买招标文件方式:供应商可自行前往以上地点购买,购买招标文件时须携带以下资料:
(1)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资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4. 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套,如需以邮件方式购买另加50元,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四、答疑截止时间及方式:2015年06月19日 17 : 30前将疑问向招标人提出,2015年06月22日 17 : 30前统一网上回复。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 递交投标文件时间:2015年 06月29日14:30~15:00;
2.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15年06月29日15:00;
3. 投标/开标地点:广东华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区银桦路317号二楼201室)评标室。
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联系人:汪先生 联系电话:0756-2612937
2、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机构名称:广东华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珠海市香洲区银桦路317号二楼201室 邮编:519000
联系人:方小姐
标书销售/项目咨询:0756-2510299、13676069805 传真:0756-2525806
保证金事宜:0756-2510855(陈小姐)
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号
开户银行:珠海华润银行五洲花城支行
户 名:广东华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账 号:0017376266012
八、其他收入账号:
单 位:广东华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帐 号:0013292344012
开户行:珠海华润银行香柠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