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区分局委托,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将以公开招标方式,对(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区分局诚基中心视频监控系统项目实施政府采购。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和编号
(一)项目名称: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区分局诚基中心视频监控系统项目
(二)项目编号:TGPC-2015-A-0462
二、项目内容
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区分局诚基中心视频监控系统1套(品目编号:A02091107)。预算1950000元。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投标人投标时须提供所投产品详细配置清单,该清单在投标人被确认为中标供应商后上网公示,并作为验收的依据。清单内容应包括详细配置及技术标准,并与交货时向采购人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一致。
三、实质性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实质性资格要求
1. 投标人须具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或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提供证书复印件。
2. 本地投标人须提供天津市公安局颁发的《天津市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修企业备案登记证》,外地投标人须具备《进津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修企业备案登记证》,提供证书复印件。
(二)投标产品实质性资格要求
1. 投标人所投200万CMOS高清网络红外一体机和200万CMOS高清网络红外半球摄像机须具备公安部门的型式检测报告复印件,提供复印件。
2. 投标人所投200万CMOS高清网络红外一体机和200万CMOS高清网络红外半球摄像机须具备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二十七站出具的检验报告,提供复印件。
3. 投标人所投光缆、跳线和连接硬件须为同一品牌。
四、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一)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2015年6月8日至2015年6月26日,每日9:00-12:0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在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二楼146号窗口获取。
(三)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需携带天津市电子认证中心发出的U-Key购买。
(四)招标文件的售价:招标文件售价为200元/本,招标文件一经售出,概不退还。
(五) 踏勘现场时间及地点:2015年6月15日09:00,在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25号诚基中心集合,联系人:尹鹏,联系电话:022-58929315。因未能参加踏勘现场而带来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五、网上应答时间
2015年6月8日9:00至2015年6月29日13:30,登录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我要投标”进行应答(需使用天津市电子认证中心发出的U-Key,具体领取办法见天津市电子认证中心首页-机构证书办理流程,网址:http://www.tjca.org.cn)。
如投标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获取纸质招标文件,可以先进行网上应答后,于开标当日签到截止时间前获取纸质招标文件,即可获得投标资格。
六、投标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及地点
(一)提交投标文件及签到时间:2015年6月29日13:45至14:15(需使用天津市电子认证中心发出的U-Key)。
(二)提交投标文件地点:在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二楼146号窗口。
(三)开标解密时间:2015年6月29日14:15至14:30,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开标解密的投标为有效投标(需使用天津市电子认证中心发出的U-Key)。
开标当日在规定时间完成网上应答提交并递交纸质投标文件,方被确认为有效投标。
(四)开标地点: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
七、中标供应商须于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到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领取中标通知书,逾期未领取者视同领取。中标供应商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完成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
八、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联系人:王春林
(二)联系电话:022-24538286
九、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一)采购人名称: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区分局
(二)采购人地址:天津市和平区福安大街152号
(三)采购人联系人:尹鹏
(四)采购人联系电话:022-58929315
十、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一)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二楼
(三)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22-24538288
(四)采购代理机构邮政编码、电子邮箱、汇款银行及账号
邮政编码:300161
电子邮箱:pc@tjgpc.gov.cn
开户银行(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光大银行广东路支行
账号(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087554120100304016912
十一、质疑方式:按照《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采〔2010〕14号)规定,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存在倾向性、歧视性条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且在投标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十二、其他事项
(一)按照《关于加强我市政府采购当事人在评审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09〕25号)规定,投标人可以申请进入评审现场观摩。
申请参加现场观摩的投标人须在本项目开标前一日使用天津市电子认证中心发出的U-Key在《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首页“阳光采购”栏目“事中监督”中“现场监督报名”处报名。
(二)评审结束后,评标委员会为保证评标结果的准确和符合性,会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复核过程邀请所有投标供应商的监督,复核过程中,所有投标文件不排除被其他供应商查阅的可能性。
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5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