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应商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登记注册,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基本资格条件,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应证明文件或做出书面声明: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资格证明文件;
1.2提供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税务登记证书、纳税证明及社保缴交证明等);
1.3提供履行本项目合同所必须的设备(设施)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1.4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开业不足3年的,自开业以来)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以及供应商目前未处于被责令停业、取消、暂停投标资格状态的书面声明。
1.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供应商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对供应商代表的授权书原件(供应商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及供应商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3.本项目不接受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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