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注册,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法定条件,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投标人应为独立的法人资格,相应的经营范围,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园林绿化不用)。
2、投标人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投标人须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
3、投标人必须提供近期的财务状况报告(可以是上一年度或上一季度的报表)。
4、税务机构出具的投标人上一年度或上一季度的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或者提交从税务机构网上下载的依法缴纳税收情况证明。
5、投标截止当月或者近三个月内有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证明专用章,或者提交从社保机构网上下载的社保缴交情况证明。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或者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已届满)的书面声明;
7、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必须是厦门市思明区的纳税户,应提供企业纳税在思明区的管户证明(由纳税所属街道出具)复印件,原件备查。
8、投标人代表若不是法定代表人,则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对投标人代表的授权书原件。
9、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其他详见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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