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经营业绩良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 提供2012年至今30万以上的同类项目业绩合同( 提供与采购单位签定的正式合同复印件,原件带至开标现场备查);
5.提供投影机、实物展示仪、电子白板、计算机、中央控制器、讲台、无线扩声等生产厂家原厂项目授权及售后服务承诺函;
6.投标人必须提供检察机关出具的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行为证明”(原件);
7.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第六条规定,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不得参加投标;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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