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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同步录音录像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2015-10-30 来源:福建福州政府采购市级县级招标

 

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受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委托将对下列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方式)
1、招标文书编号:FJGC-G-2015-146(2015仓财购计[066]号)
2、招标项目内容: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同步录音录像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用途
数量
简要技术指标
采购单位
联系电话
地址
同步录音录像设备采购  监控设备   监控  1批  CMOS:≥1/2.8英寸;光学变倍:≥20倍光学变焦;手动水平控制速度:0.05~250°/s,预置位精度0.5°;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0591-88372093  福州市仓山区大坪路326号 

3、预算资金:98.000000万元
4、发售招标文件时间: 2015-10-29至2015-11-05
5、发售招标文件地点: 福州市古田路107号中美大厦24层
6、联系人: 陈 云
7、联系电话: 0591-83312109、83312509转811 传真: 0591-83393305
   公司网址:   E-mail: 83393301@163.com
8、投标人资格: 8.1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货物及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供货商或制造商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 8.2投标人须提供财务状况报告的相关材料; 8.3投标人须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 8.4投标人须提供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8.5投标人须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8.6投标人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8.7根据闽检发〔2014〕7号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正本中应提供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8.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释义:(1) 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2) 财务状况报告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报告中必须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者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3)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税收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4) 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凭据中须体现投标人代表姓名);或者提供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是指提供相关设备的购置发票以及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或用工合同。(6)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是指提交“参与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
9、投标截标时间: 2015-11-20 09:00(北京时间)
10、开标时间: 2015-11-20 09:00(北京时间)
11、开标地点: 福州市闽江大道238号文体中心体育馆一楼福州市仓山区行政(市民)服务中心开标大厅  
12、标书售价及要求:招标文件(纸质版或电子版)售价为50元人民币;如需邮购,请另加50元 人民币;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13、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城东支行
    开户名称: 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银行帐号: 3500 1610 0070 5253 0977  
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代理机构)
201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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