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ZGC2015257赣州市人民医院新院区医护患呼叫信息系统项目答疑纪要
1、问:关于“赣州市人民医院新院区医护患呼叫信息系统项目”的招标文件中“(二)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中第4条规定:投标人所投软件需要具有软件著作权证、产品登记证以及检测报告;且招标文件第十一条注明必须携带原件至现场,未提供齐全或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无效的,则不能通过资格审查。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登记不是强制的,是否登记完全取决于自愿。我国采用的是自动取得制度。以作品的完成时间作为著作权取得的时间界限,作品完成即取得著作权,不需要履行任何的手续,登记并不是权利产生的必要条件。依据《招标投标法》中资格审查应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必须遵守科学、择优、合法等原则的规定。鉴于以上规定资格条件不能起到衡量是否具备软件开发资格或体现开发能力的作用,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和所有参与此项目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望招标人能取消此资格审查条件。
答:取消本条资格条件。
2、问: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明确: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所投品牌厂家自2010年10月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完成过三甲医院壹千张床位及以上规模的信息化呼叫系统项目案例,需提供有业主单位签章的竣工验收报告。未提供齐全或所提供的证件材料无效(或不满足要求)的,则不能通过资格审查;由于呼叫信息系统是一个智能化或气体的子系统,一般都是与弱电集成商或气体厂家签订,直接与业主单位签定合同的情况相对较少,请问本次提供集成商或气体厂家确认的竣工验收报告是否可行?
答:需提供有业主单位签章的竣工验收报告。
3、问:参加投标人资格条件第4条投标人所投软件具有软件著作权证,产品登记证以及检验报告。本条软件产品登记证国务院在2015年3月13日已下文取消的资质证件不列入投标人资格入围条件;详见《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v2015�w11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4项)第19条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及产品登记备案取消。
答:取消本条资格条件。
4、问:评标办法技术部分第一条。技术参数响应情况针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投标人拟投设备的技术参数性能材质及技术方案的响应情况进行评审,分值为0-22分。备注:带★号为必须满足项,不满足或有负偏离则可认定为重大技术偏离项(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带▲为可选满足项,不满足或负偏离则每项扣2分,最多扣10分;不带★,▲号为必须满足项,但不作为评审依据。本评标办法规定产品只能与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一致,优于本参数的不能加分,与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不一致的就要扣分,并在技术参数中指明硬件内核为“主控芯片采用ARM架构、Cortex-M0内核、32位处理器”,(注:每个厂家的芯片内核基本不一致,根据此条,完全可以判断出此技术参数的出处厂家),此评标办法涉嫌串通某厂家做标的参数,严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答:原文不予修改,供应商提供产品优于本参数可在“技术规格响应偏离表”注明正偏离。
5、问:商务部分第2条,投标人业绩15分,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所投品牌厂家自2010年10月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完成过三甲医院壹仟张床位及以上规模的信息化呼叫系统项目案列一项得3分,最高的15分,显然是对刚成立的企业及业绩少的企业排斥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是不公平公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本项目为工程招标,不是政府采购,原文不予修改。
赣州市人民医院
2015年11月10日
录入时间:2015-11-10 15: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