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数据处理中心动力环境监控系统升级改造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现就“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数据处理中心动力环境监控系统升级改造采购项目”在国内进行公开招标采购,邀请合格投标人提交密封投标文件。
一、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数据处理中心动力环境监控系统升级改造采购项目
二、招标编号:NGC-1524-DLJKXTSG
三、招标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数据处理中心动力环境监控系统升级改造采购项目”,主要内容包括:动力环境监控系统(设备及管理软件)1套及相应的维保服务,服务期为五年。
四、分包及中标原则
1、分包
本项目不分包。
2、中标原则
以投标人得分最高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五、投标人资质要求
1、本项目由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及政府采购规定的投标货物、服务的原厂商,或经原厂商授权一家资质、信誉、服务较好的代理商参加投标。代理商参加投标的,应具有原厂商授权书和原厂商服务承诺书。
2、本项目原则上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投标人投标。如果有多个投标人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则按有关规定作为一个投标人对待。
3、投标人必须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得转包或分包。
5、投标产品必须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及管理规定(如节能、环保、进口产品、信息安全产品强制认证等管理规定),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6、特定资格条件:
(1)投标人须具有工业和信息化部或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三级以上(含)资质;
(2)投标人所投主要产品(采集主模块,温湿度传感器,玻璃破碎报警器,红外微波双鉴探测器,红外对射报警器,水禁传感器,蓄电池检测仪,氢气传感器,摄像机,硬盘录象机)需具备国家或相关权威机构的认证报告或检测报告;
(3)所用主要产品需提供产品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及售后服务承诺书;
(4)本项目中动力环境监控系统制造厂家须有3年以上的机房动力环境监控产品生产经营历史。
(5)投标方所提供的第三方生产厂商的软件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提供全套永久使用授权。
7、符合和满足本项目其他要求和资质条件。
六、招标文件领取时间、地点和办法
1、招标文件领取时间:2015年11月16日至2015年11月23日北京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3:00-5: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2、招标文件领取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办公楼1301室或1313室(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金桥二路)
3、招标文件领取办法:呼和浩特市境内的潜在投标人可自带U盘免费直接考取,呼和浩特市境外的潜在投标人可将备案资料邮寄于采购人,可通过邮箱免费获取。
采购人拒绝未进行登记备案投标人的投标。
七、获取招标文件时需递交的资格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自拟、加盖投标人公章,附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4、工业和信息化部或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级以上(含)资质(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资质证明文件用A4纸装订成册(1份)。只有递交上述资格证明文件并符合资质要求的供应商才有权获取招标文件。
八、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2015年12月9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逾期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九、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及开标地点: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办公楼4楼2号会议室。
十、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投标前,应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人民币10000元作为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以银行转账(或电汇)形式交纳,并须在用途或附言、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和“保证金”字样,交纳的保证金以我单位指定账户到账时间为准。未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拒绝。
2、银行信息
开户银行:呼和浩特市建行金桥开发区支行(用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开户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处
账号:15001706685059808080
十一、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详细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金桥二路
邮 编:010020
联 系 人:常大庆 张晓东
电 话:0471-3309052/0471-3309222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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