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公告
更正内容:
采购编号为QYZFCG2015-069的庆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计算机、打印机、数码相机等设备采购项目,因对原招标文件商务要求部分内容需作更正,现将更正内容公告如下:
原招标文件第7页商务要求的质保期“要求对整个项目电脑、打印机、数码相机等设备保修期三年,在投标时或在合同签订前能提供品牌电脑、打印机、数码相机等主要产品的三年质保产品的厂商质保承诺函原件。如果不能按时提供则由中标人自行承诺质保,并将质量保证金提高到20%,否则取消中标资格” 更正为“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质保期三年;激光打印机、数码相机质保期一年。要求在投标时或在合同签订前提供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数码相机原厂商质保承诺函原件。如果不能按时提供则由中标人自行承诺质保,并将质量保证金提高到20%,否则取消中标资格”(注招标文件有前后不一致的地方,以更正公告内容为准)。
庆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