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投标单位还应具备以下资质要求:
包1资质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2012-201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开标前三个月内开出的银行资信证明。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技术支持和服务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开标前最近三个月由社保和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关凭证。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附相关书面声明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音频处理器、智能切换器、数字卫星接收机及卫星接收天线应具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代理商需要提供制造商授权函。
第三方检测机构如下:1)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计量检测中心;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科学研究院广播电视检测中心;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信息安全测评中心;4)国家广播电视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4、投标人中标后不得将该项目分包、转包给其它任何公司。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包2资质条件:
(1)-(6)项资质条件同包1资质条件
3、便携式广播数字电视综合测试仪、便携式天馈综测仪、便携式调频场强仪应具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代理商需要提供制造商授权文件。第三方检测机构如下:1)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计量检测中心;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科学研究院广播电视检测中心;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信息安全测评中心;4)国家广播电视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4、如是代理商参加投标需要提供代理资格证明;
5、投标人中标后不得将该项目分包、转包给其它任何公司。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上述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均应为有效文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否则评标时不予认可。资格条件第3条中资质证明文件所标示的设备名称、型号应与投标设备相符。否则评标时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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