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7-01
慧诚(北京)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受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的委托,对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购置装备项目(燕山看守所安防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及存储设备安装)所需的下述全新货物及有关服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合格投标人前来投标。
1、项目名称: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购置装备项目(燕山看守所安防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及存储设备安装)
2、招标编号:HCBJ-2016JCY1698
3、采购人名称: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4、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慧诚(北京)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5、货物名称、数量:
序号 | 主要设备 | 数量 | 项目预算(人民币元) | 备注 |
1 | 72盘位网络存储 | 2台 | 69万 |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
2 | 企业级硬盘 | 144块 | ||
3 | 软硬件一体平台管理服务器 | 1台 | ||
4 | 以太网光纤收发器 | 11对 | ||
5 | 单模光纤跳线 | 22根 | ||
6 | 24P核心交换机 | 1台 | ||
7 | 管理工作站 | 1台 | ||
8 | 解码器 | 1台 | ||
9 | 监视器 | 4台 | ||
10 | 安装辅料 | 1批 |
6、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6.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①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④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⑤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⑥ 制造商针对本项目产品的授权书
⑦ 法律、行政法规、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⑧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包括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及其联合体。
6.3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北京市政府采购有关的规章,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6.4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公告的规定,向招标代理机构登记备案,获得招标文件;
6.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分包的投标活动。
6.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6.7凡受托为采购本次招标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所涉相应分包的投标。
6.8投标人的投标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相应技术、节能、安全和环保标准;如国家有关部门对投标人的投标产品有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的,则投标人的投标产品必须符合相应规定或要求。
7、招标文件售价:每包人民币 500 元(含电子版)。招标文件售后不退。若邮购,每份另加收EMS费用人民币 100 元。
8、购买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8.1 时间: 2016年7月1日 起至 2016年7月7日止(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北京时间)。
8.2 地点: 慧诚(北京)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区西潞南大街18号院内西楼一层)
9、 投标截止时间: 2016年7月21日14:00(北京时间),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10、开标时间:2016年7月21日14:00(北京时间)
11、投标文件递交及开标地点: 慧诚(北京)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会议室
12、采购人联系方式:路先生;联系电话:010-59558168
13、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
14、其他:
14.1投标人必须选择整包货物投标,不得拆包。
14.2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时须明确登记并只能按投标前所登记的包号进行投标。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后,如果决定增加或更改所投包号,务必在购买文件截止时间前补齐相关费用并书面通知项目负责人,否则投标人将无权对所增加或更改的包号进行投标。
14.3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14.4投标文件请于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至开标地点,逾期递交文件恕不接受。开标当日请投标人派代表参加开标仪式。
15、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女士 电 话:010-69369063 传 真:010-69369063
地 址:北京市房山区西潞南大街18号院内西楼一层 邮政编码:102488
16、招标代理机构银行信息
开户名(全称):慧诚(北京)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北京房山沪农商村镇银行
帐号: 0100214000000004398
17、凡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由其法人授权代表携带以下材料到招标代理机构查验。经审查后,方可购买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① 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1套加盖公章);
② 税务登记证副本及近六个月中其中三个月的企业纳税记录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1套加盖公章);
③ 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
④ 社保登记证及近六个月中连续三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票据凭证(原件,复印件1套加盖公章)
⑤ 法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⑥ 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复印件1套加盖公章)
⑦ 参加此项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的声明;(原件加盖公章)
18、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网、房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网 (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未经许可不得转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负任何转载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慧诚(北京)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2016年7月1日